壹、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依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應取得審查報告,應依審查合格之格式樣張製作合格標識,並應逐一標識。
〈備註:法規全文如下〉
第十四條 申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審查報告,應為完成車或其裝置、底盤車之製造廠或代理商、車身打造廠。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申請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為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經審驗機構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審定申請者宣告之適用型式、範圍及文件有效性後,由審驗機構核發審查報告:
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國內完成車或其裝置、底盤車之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內車身打造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國外完成車或其裝置、底盤車之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四)國外進口完成車或其裝置、底盤車之代理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二、規格技術資:
(一)基本資料。
(二)宣告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圖面或照片及功能、規格說明資料。
(三)同型式規格車輛或其裝置之安全檢測報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證明文件或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技術文件。但申請者與文件所有者不同時,另應檢附文件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第十六條規定之合格標識格式樣張說明資料及標識標示位置與方式。
(五)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另依申請項目檢附聯結架及聯結器標識說明資料,其內容應包含製造廠商、型號與宣告荷重。
三、該檢測項目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品質管制之方式、人員配置、檢驗設備維護保養與校正、抽樣檢驗比率、記錄方式及其不合格情形之改善方式。
同一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同型式規格之行車紀錄器、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小型汽車置放架、載重計或反光識別材料等車輛裝置自行使用且同一年度總數未逾三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僅供自行使用之審查報告:
一、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資料。
二、機關、團體、學校登記證明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車輛裝置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自行使用、不得販售或轉讓該項車輛裝置之切結書。
第十五條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取得審查報告之下列車輛裝置,應依審查合格之格式樣張製作合格標識,並應逐一標示:
一、行車紀錄器。
二、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含聯結架、聯結器)。
三、小型汽車置放架。
四、載重計。
五、反光識別材料。
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得免除前項規定。
貳、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十八項「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1.小型汽車置放架:指利用附加之套件安裝於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
2.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除廠牌及型式系列均應相同外,其製造廠宣告荷重亦應相同。
3.功能及規格說明:應說明其材質、安裝方式、安裝位置及宣告荷重。
4.依製造廠宣告之荷重作用方向,施加於零組件之力量超過製造廠宣告荷重之二倍時零組件不得破壞且不得脫落。
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0款規定:
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Source :車輛安全資訊網
車安審驗-小型車置放架審查合格資訊
Q1:何謂「小型汽車置放架」?
A1:
(1)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十八項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指利用附加之套件安裝於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坊間俗稱「攜車架」。
(2)「小型汽車置放架」依裝設方式可概分為「固定式」(需以工具拆裝)與「非固定式」(可徒手拆裝,或稱『活動式』),多裝設於車頂或車尾。
Q2:使用中車輛裝設「小型汽車置放架」是否應經過檢驗?裝車後是否有安裝相關規定?
A2:
(1)目前使用中車輛若裝設固定式置放架,應依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檢驗並辦理變更登記(應檢附「小型汽車置放架」合格審查報告),若裝設非固定式(或稱活動式),得免辦理變更登記檢驗。
(2)且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一.五倍,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Q3:使用經審查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車主還要注意哪些事項以維護使用安全?
A3:汽車安裝「小型汽車置放架」後行駛時,會遭遇風速、車體振動等環境,若未妥適安裝而於行駛中脫落,會發生不可預期的危險,故車主安裝時應依製造商提供之安裝方式妥適安裝,且安裝時應符合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一.五倍,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Q4:如何簡易辨識「小型汽車置放架」是否經審查合格?
A4:
(1)依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製造商對於取得審查報告的「小型汽車置放架」,應依審查合格之格式樣張製作合格標識,並應在每一件「小型汽車置放架」上標示該合格標識。
(2)消費者購買時,可於「小型汽車置放架」本體上找尋是否有「合格標識」(範例如下,一般多採貼紙方式標示,內容顯示「審查合格標識」、CC字樣及審查合格號碼),另向經銷商索取該產品之合格審查報告(比對報告所載「型式編號」是否與合格標識上的審查合格號碼一致)。並與經銷商確認選擇適用於所安裝車型及欲安裝荷重之「置放架」。
「小型汽車置放架」是如何經過檢驗?坊間傳聞活動式置放架得免檢驗,是否為真?
A5:
(1)依據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應經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合格,並檢附相關規格技術資料及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經審驗機構審查合格,由審驗機構核發審查報告。
(2)無論「固定式」或「非固定式(或稱活動式)」置放架,皆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檢測及審查。
Q6:如何得知「小型汽車置放架」審查合格資訊?
A6:
(1)目前「小型汽車置放架」審查合格資訊可至「車輛安全資訊網」→「車輛安全審驗」→「小型汽車置放架」查詢。
(2)該網頁建置係依交通部98年2月3日交路字第0970062343號函辦理。
「小型汽車置放架」是否經審查合格,應以審查報告所登載之內容為準。該網頁僅係查詢之便,並無意指廠商所有產品必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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