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有關汽車設備變更規定之置放架,未包括可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使民眾無所適從而衍生爭議,請研議解決方案乙案,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席國會辦公室95年11月9日鴻函字第 09500073 號函。
二、關於小型汽車置放架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 款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同規則附件15規定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規定,並檢附加(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另如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檢驗變更規範,及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使用時仍 應符合上開規則第77條規定。
三、至「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乙節,就實務論如無須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 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使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四、另建議辦理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無須檢附貨物稅完(免)稅證明乙節,屬財政部權責,若該部認無須檢附,上開規則當予配合檢討修正。
騎單車節能減碳蔚為風潮,民眾在汽車裝設置放架(俗稱攜車架)載腳踏車到戶外騎乘,現有法規規定腳踏車放在後攜車架時,腳踏車長度不得超過車寬,但現實情況是放在後攜車架的腳踏車其實全都會超過車輛寬度,學者質疑,這可能對行車安全造成威脅,也凸顯法令似乎流於嚴苛導致民眾動輒違法。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將發函請交通部檢討法令,研議究竟是嚴格取締,或者放寬限制,讓民眾有依循標準。
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則認為,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加上現有停車位長度限制,他認為不宜放寬,並以自身經驗建議民眾,最好將腳踏車前輪取下,或者將腳踏車放入後車廂,否則警察仍然可以依法取締。
消保會昨舉辦正確安裝汽車攜車架記者會,督導組長劉清芳指出,攜車架分為固定式與活動式,民眾裝設攜車架時,應選擇貼有安全認證標章者,若要裝置固定式攜車架或裝置後要移除,都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否則處以二千四百至九千六百元罰鍰。
放車頂 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分.消保會提醒,攜車架若裝設在車頂上,放上腳踏車後最高點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分,若攜車架放在車輛後側,腳踏車長度必須與車輛同寬,且往後延伸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否則警察可依法取締,處罰六百元以上罰鍰。
警大汽車學教授郭守穗昨日則質疑,除非腳踏車取下前輪,否則放在後攜車架,腳踏車長度一定都會超過車輛寬度,只是目前警察沒有強力取締,顯示現行法令有修正探討空間。
郭守穗提醒民眾,載著腳踏車出遊,出門前或到每一個休息點,都要注意攜車架固定是否牢靠,行車時則要與其他車輛保持更大距離,否則腳踏車掉落引發事故,車主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