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固定式置放架:凡需借助工具始得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為固定式置放架。
B. 活動式置放架:無需借助任何工具,以徒手即可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為「活動式置放架」。
<h3>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認定:</h3>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置放架均應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驗合格,核發審查報告,並貼有審查合格標章(樣式如下),始為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
<h3>小型汽車加裝置放架應辦理手續:</h3>
<h3 style="LINE-HEIGHT:0px;COLOR:#666666;MARGIN-LEFT:2px;FONT-SIZE:12px;">固定式置放架: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h3>
A. 應備文件:
- 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及審驗合格之審查報告,置放架貼有合格標章並應與安裝之車型相同。
- 行車執照。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統一發票。
-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B. 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C. 規費:檢驗費新台幣450元,行照費新台幣200元。
D. 注意事項:
-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新檢驗。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h3 style="LINE-HEIGHT:0px;COLOR:#666666;MARGIN-LEFT:2px;FONT-SIZE:12px;">活動式置放架:因應拆裝頻繁需要,故無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h3>
<h3>固定式置放架若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道路之處罰規定:</h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h3> </h3>
<h3>小型汽車置放架裝載物品時應遵守事項:</h3>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5倍,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資訊來源:www.newstaiwan.com/cianli.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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